商业秘密侵权如何维权

律师回答

四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帮你维权新报综合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积极的保护和消极的保护两种。积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前保护,即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防患于未然。消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后保护,即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出现后,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得到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以下几种:民法救济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劳动法救济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法救济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刑法救济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严重,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怎么确定

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主要是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包括:(1)研制开发成本,如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财力等;(2)现实利益损失,如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3)将来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具体计算方式可以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费用来确定。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其许可费用是多少,可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当然,在用该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以及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在不低于许可费用至该许可使用费的3倍幅度内确定。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费等支付的合理费用计入损害赔偿数额中。4、定额赔偿。金额赔偿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额。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根据《专利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风险提示: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1、订立保密协议。2、从保密主体来看,特许经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特许人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③特许人与合作机构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④被特许人与其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3、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②保密的期间,一般约定为特许经营期间以及特许经营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③保密的形式一般约定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双方约定的商业秘密;④被特许人必须要求其雇员承担与其相同的保密义务;⑤“回授条款”,即约定被特许人将其在特许经营业务中所获得的技术秘密回授给特许人。也就是说,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如对特许人的技术秘密进行发展或改进的应当转让给特许人,或许可特许人或者其他被特许人对所生的技术秘密享有非独占的使用权。⑥约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一般是约定违约金,可针对具体情形分别约定,也可以约定统一性的违约责任条款。

企业应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1、完善企业制度。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记载在员工手册中,提高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2、及时核查商业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实施定期核查的方法,筛选潜在商业秘密,确保其处于保护之中。3、明确外来人员来访制度。要求访客登记、出示身份证件等,告知外来人员来访注意事项。4、明确并限定保密区域的人员。在保密区域设置门禁、安排专人负责看管等,控制涉密区域的曝光程度。5、涉密资料加密保管。敏感的资料应加密,放置于安全的地方保存。6、商业秘密分门别类。划分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是绝密、机密、还是一般秘密,不同密级的信息明确可接触人员。7、与涉密者签订保密协议。与涉密人员约定保密条款,防止内部人员非法泄密。8、约定兼职人员行为规范。对于外聘兼职人员,企业要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明确兼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兼职工作成果归属权。9、共同开发中明确技术所有权。对于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项目,企业应当提前签署协议,明确研发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及使用权10、加强新入职人员的背景调查。对于新入职员工,尤其是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了解其背景信息。11、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员工,尤其是知晓企业核心秘密的关键人员,应与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离职人员的保密义务。

如何判断一项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一、秘密性也被称为非公知性,这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一种信息是否成为商业秘密,主要看这种信息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是不是处于保密状态中,一般人是否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轻易的取得。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商业这种秘密都不是绝对保密的。所谓的秘密性,只能是相对的。因为一种信息在使用或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向外界公开。不仅雇员在工作中可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合作伙伴、政府的审批机构等都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但只要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是处于秘密状态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亦指出秘密性“不要求绝对的秘密,只要该是通常与其打交道的圈子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易于取得,该信息即被认定为秘密。”二、经济性商业秘密的经济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势。从而能在竞争中占领先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但是商业秘密的价值并不必然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取得该商业秘密所花费的成本之间有联系。衡量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标准只能是其本身所具有的、可能为权利人带来的竞争优势。三、实用性实用性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在工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一般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理论成果不是商业秘密。员工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重要的一条是判定用人单位声称被员工泄露的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这就需要通过商业秘密的上述特征来判断,其中首要的是看商业秘密是否处于保密措施之下。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对商业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环节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等。如用人单位与员工仅约定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是除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外,并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保守该商业秘密,每一个员工都可以轻易的获取,这种信息就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当然用人单位不是国家安全部,其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可能十分严密,但只要有制度上的规定并配以人力及物力上的实际措施,商业秘密就可以成立。其次,看该商业秘密是否仍不被大众所知,如果一种信息被用人单位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是该信息已被媒体公之于众,则该信息亦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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