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流程及注意事项: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注意事项: 需要提前做好合并的计划,并检查细节,确保合并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