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的特殊教育一般是指狭义的,即对身心发展有残疾的儿童施行的教育。如果按照当前国际流行的对特殊教育的定义,则是对在学习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施行教育(包括阅读障碍、书写障碍、写作障碍、计算障碍等在内的学习障碍、情绪情感障碍、言语障碍、行为困扰、品行问题、交往障碍、心理健康问题、身体病弱等)。其实中国约2亿的学龄儿童中,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绝不止750万。因为前苏联特殊儿童的比率占5—8%;美国学习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占总数的8%—12%;英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检出率为20%;荷兰报告问题儿童的患病率为26%;波兰特殊儿童的比率为30%。中国如果按照10%的出现率计算,我国“特殊教育需要”的学龄儿童约有2000万,相当于两个北京市的人口。
特教专业毕业生由于教育对象的特定性,所以如果严格按照专业分配讲,就业领域比较狭窄。本科毕业生由于相对掌握知识比较浅显,一般都只能选择到教学的基层工作。而就本专业讲,最合适的单位是各种特殊教育学校。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是很少的,而且大多集中在中等城市以上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