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就“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律师给出的具体意见。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
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