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签传票,当事人一方可配合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方法:
1、到被告方居住地点送达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本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 被告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留置送达。
3、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 如果受送达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其他形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如果经过上述送达程序,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发生前述情况时,当事人一方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联系,尽快采取上述方法,以节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