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是:
(1)持有流出地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2)父母双方在本区域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区域有合法稳定职业;
(4)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区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5)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所在区计生部门出具的本区域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状况证明。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义务段教育是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直接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