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如下:一、受理审核(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二、核准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三、资料归档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如下: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