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如何选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一条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审判委员会可以审判哪些案件
(一)拟判处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宣告无罪的案件;
(二)贪污贿赂案件及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人人和上级法院关注、督办、交办的案件;
(四)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新类型案件及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七)被告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各职能局以上的行政机关且拟判决其败诉的行政案件;
(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除外)及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九)院长(分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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