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票据的债务人,只是他在银行的账户金额不足以给付票据的金额。
我国的《票据法》严令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违者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我国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