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军队退休干部退休费计算方法:(一)退休干部退休费是按照比例计发的,兵龄(工龄)不满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资的85%计发,荣立过三等功的,增发5%,荣立过二等功的,增发10%,兵龄每增加一年,增发1%,最多不能超过100%。(二)退休干部工资项目: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干部,退休费,职务工资和军衔(级别)工资,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龄工资每年1元)全额计发。退休干部中立功受奖的,在高原、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的,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等级的,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等,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原按基本工资百分比计发的退休费,调整为:军龄工资全额发给,其余部分按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干部的退休费比例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