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双方能就哪些内容协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的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一)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集体协商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风险提示: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审核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第二,程序审核。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第三,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对集体合同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供双方参考,不应直接在集体合同书上进行修改或强求企业按审核意见修改或执行。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并加说明。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就是说,凡未履行其法定报送程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