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经常运送物资,而运送物资就不免要使用周边地区的乡镇道路,尤其是一些身处偏僻乡村的企业,对外运送物资的道路往往都比较劣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便,于是一些企业就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默契,企业采取赞助的形式帮助当地有关部门修建道路,将来修建道路完成后可以共同使用修建的道路,这种通过赞助方式修建道路的现象在现实中相当普遍。
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采取赞助的形式帮助当地有关部门修建道路,虽然达到了共同使用、互利双赢的目的,但是企业采取赞助的形式支付修建道路的资金,对企业将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却极为不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之规定,企业赞助支出的费用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必然无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之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些修建道路的支出,是因为这部分资金支出并没有形成企业的资产,尽管企业对修建的道路也可以使用,这似乎与企业的经营也是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从税法的角度上看,道路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本企业,这些赞助支出仍然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修建道路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