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唯一住房分配如下:
1、当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无法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生活需要和房屋结构处理房屋使用问题;
2、对于不适合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分割房屋时,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投资、生活条件和双方对房屋的贡献。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当予以照顾;
3、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4、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双方结婚时间长,男方再婚,女方初婚,婚后无子女。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并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5、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同意向对方支付折扣分割款,但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房屋当前的使用和居住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