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即针对不同行业、岗位、职业开展不同的防治措施,并通过多种方式落实到位。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分类预防管理。根据不同职业特点和危害情况,制订详细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实现分类管理、全面预防。2. 深入治理。强化源头预防,控制病害发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和技术服务等措施。同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职业病诊断和救治,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3. 全员参与。推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职业病防治,落实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自身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4. 法治保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加强监督执法等手段,维护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权益和公正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