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法》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对湿地有了明确定义
《湿地保护法》对湿地有明确定义: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观鸟活动应保持安全距离
《湿地保护法》指出,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破坏湿地须限期修复
破坏湿地,不只是交罚款了事,还得限期按要求修复。《湿地保护法》将湿地保护到底。
《湿地保护法》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