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
建设的要求。
3.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质、排水分区和排水
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
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1.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
间等规划相协调。
3.2.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
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3.5.2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
3.5.4 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布置。
3.6.2 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相应的设防标准。
4.1.1 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
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
4.1.3 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水处理厂宜就近布置。
4.2.3 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和
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
4.3.2 污水泵站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因素综合确
定。
4.4.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 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的初期雨水量确定。
4.4.2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一、制度的建立时间 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2006年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再次强调,要严格设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2015年1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颁布实施。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必要性
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三、“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什么不同
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排水许可的对象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基建、洗浴、洗车、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室内游泳馆等单位和场所);排污许可的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排水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执行标准内容不同。排水许可执行的标准为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排污许可执行的标准为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有关标准和规定。
执法主体依据不同。排水许可执法主体为市政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排污许可执法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