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1、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做产权调换,对被搬迁人实施货币补偿。对地上建筑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2、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
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3、被搬迁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应当支付被搬迁人营业补助费。
4、搬迁非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设备移装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