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遗失或损毁离婚证的一方当事人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向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该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其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补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