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水利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自治区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电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对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八)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察。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