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签了三方不去报到的,档案如果已转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约,将档案转至户籍地或新就业单位或暂存学校;如果未转至用人单位的,可以通知学校暂缓转移档案,等确定新的去向后再转移档案。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