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主张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的否定评价是雏形,《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是相隐原则法律化的开端;西汉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为后世立法提供蓝本;唐朝将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相为隐”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周密的体系;清末到民国期间,相隐色彩淡化,开始慢慢作为权利形态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原则视其为封建糟粕。
其实“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儒家文化的核心与宗旨是“礼”和“仁”,而礼与仁是强调传统的伦理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礼法不分、礼法交融的时代,将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纳入法律体系在情理之中,“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法律沿用也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