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情况,可以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由各省市自行确定,一般都有一个过渡性系数来调节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从1%~1.4%不等。过渡性养老金,一般跟社平工资和平均缴费指数挂钩。我们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平均缴费指数;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缴费指数=参保缴费当年所有实际缴费月份的月缴费基数之和÷参保缴费当年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一般来说,平均缴费指数最终是1,养老保险缴费35年和40年养老金差距,就能达到5%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由于我国社保个人账户制度一般是1995~1997年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工龄35年到40年的人群。对于过渡性养老金,工龄越长一般视同缴费年限或者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年限更长。如果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差5年,平均缴费指数是1的话,依照山东省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会相差6.5%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合计,相差11.5%的社会水平工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确定。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