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有:
1、解除劳动合同;
2、工人提前通知解除;
3、工人随时通知解除;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5、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7、经济裁员。
除名的适用情况:
1、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扣除旷工期间的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旷工时间累计按自然年度计算。未规定除名时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