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除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员工未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但不得据此拒绝办理退工手续。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亦应赔偿。风险提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怎么办?
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拖欠工资、拒绝办理退工手续,但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经合理催告后劳动者仍不办理工作交接,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单位处理时应当对员工进行通知并告知不办理的后果,对于告知或通知书的送达等留存证据,以便涉诉时进行举证。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如何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法定情况只有两种: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票据是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而不是用人单位自己开具的票据。劳动者在报销差旅费、住宿费时,应注明系因培训而产生。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如果劳动者领取现金,应注明系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通过银行转帐,应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劳动者的银行帐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者跳槽是否支付违约金?
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其余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划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用度,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服务期后,假如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假如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注意事项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可以主张违约金。1、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2、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3、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公司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风险提示: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不含违约金)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不含违约金)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不含违约金)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员工承诺“自愿全月无休,放弃加班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无效。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除特殊行业、特殊部门的劳动者之外,普通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该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即使因工作内容而需要劳动者加班,也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且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用。类似让员工承诺“自愿全月无休、放弃加班费”的约定不仅剥夺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而且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延长工作时间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处于天然的不平等地位,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显然具有更大的谈判优势。很多时候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机会,只能被迫签订这种不平等的条款。此类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从格式条款的角度来看,此类约定也应归于无效。风险提示:需要注意的是,除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和无效的格式条款之外,某些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例如劳动者自愿放弃让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权利,此类约定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