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人和公司签的合同诉讼时可以要求对法人保全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二、怎么保全公司财产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三、公司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当事人不服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
2、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了。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为保全的程序行为保全的程序,与财产保全基本相同,可参照财产保全制度施行。但由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目的不在保护财产,而在于保障权利,因此行为保全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