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人民监督员是人民检察机关开展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督员条例》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设置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机关是实施行政检察职权和司法检察职权的法律机关,设置人民监督员可以增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指导机构: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设立了人民监督员指导机构,负责指导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同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也更加严格。三、级别越高的人民检察院掌握的监督职权越广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级别越高的人民检察院掌握的监督职权越广泛。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检察院则主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督员条例》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设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职人员和他们的行为及本单位的工作有监督权。同时,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指导机构,负责制定和指导全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