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婚姻的条件如下:
1、登记机关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婚姻撤销申请书,双方在声明人一栏签字;
3、当事人宣读自己的申请,婚姻登记员作为发誓人并在发誓人一栏签字;
4、婚姻登记机关拟将婚姻撤销决定报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发布撤销决定;
5、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婚姻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6、婚姻登记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撤销婚姻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7、除被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