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实无人抚养申请书条件如下: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二、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属于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包括下列情形:
1.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申请要回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要回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如下: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抚养关系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3.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就可能会予以支持。
非婚生子女无人抚养怎么办
非婚生子女也是需要抚养的,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则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让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