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村房屋是否合法要分情况讨论:1、农村房屋的交易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使用权,其有权使用的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农村房屋在本村村民之间的转让买卖是合法有效的;2、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把农村房屋卖给外村或者城镇居民是无效的。
一、兄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
(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1、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2、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宗文)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本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本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继承后,因为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三、自建房买卖法律认不认可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农村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买卖的,比如城镇居民因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