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债权人提供借款之时成立,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所以借款行为付诸实践。也就是说借款交付给债务人后。借款合同才成立。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一、执行回款是先抵扣利息还是本金
执行回款先抵扣本金。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当归还的款项不够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且没有说明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的,应当先抵扣利息,后抵扣本金。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区别于诺成性合同就在于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出借人主张债权凭证载明金额即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借款人主张利息提前扣除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不一致的问题,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二、常见实践合同有哪些类型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