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因公”和“因私”两大类。因政府公务活动来港的人士,可到国务院港澳办及其委托的省市外办办理手续。公安部门则负责审批其他内地居民赴港旅游、探亲、经商等申请。至于想以个人身分到港旅游则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目前,全国各地均有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内地居民可直接到这些旅行社办理“香港游”手续。
持中国护照经香港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过境游客,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以及供海外旅游并已确认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在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无需事先持有进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