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慢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度及以上);高血压病(期);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损害合并症之一);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和肺结核。 备注:因各地区规定略有不同,具体情况建议到社保局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