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股东根据投资协议履行投资义务之后,其投资财产便成为公司的财产;这个投资协议也因为义务人履行义务而消灭,协议消灭之后便无再变更的可能;所以股东投资款协议不可以转为借款。而如果当事人将股东投资款协议转为借款合同,那么就可能因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而涉嫌抽逃出资。
一、公司章程和投资人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章程和投资人协议的区别如下:
1、在法律上,合伙协议是指投资者之间发起设立的组织;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股东、高管等所有行为规范都必须遵守这一最高规则;
2、投资协议不是必要的法律文件,可以约定,不影响约定;公司章程是法律强制性的,不一定要签股东协议,但一定要有公司章程;
3、关于约束力,投资协议属于协议,即协商,可以讨价还价,合同有相对原则;公司章程约束力广,是法律必备文件,可以约束公司的行为。
二、股东利润分配方面有哪些规定?
利润分配权是公司法赋予给股东的基本权利,属于股东资产收益权利之一。不得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章程的规定随意限制股东的利润分配权。红利分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可以另行约定其他分配比例,一般通过章程、股东决议、投资协议等约定。是否分配利润的决定权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可以制定分配方案。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是无效行为,股东应当将所分配利润退还给公司。
对于股东的相关财产分割,首先是根据股东投资的相关金额来确定利润的相关分配,或者是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进行倒闭而剩余的财产先进行债务的还清,还清之后若还剩下相关金额的话,那么就将该资金由股东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
三、隐形股东的法律风险
有些人出资当了某公司的隐形股东,也就是出了当股东的资金,但名字又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这就是属于隐形股东的范畴。隐形股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投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人身份和权利。实际投资人采取暗中持股,则各有各的原因:或是为规避法规限制,或是为税收优惠,或是为简化程序,或是为关联交易,或为幕后运筹,然而,结局未必如初衷。面对蒸蒸日上的公司业绩,显名股东可能会反客为主,只承认实际投资人为债权人而不是股东,实践中,显名股东大都从容不迫、以逸待劳,借“法定职权”化隐名股东攻势于无形。而如果公司经营不好、出资不足,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又可能同时面临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诉讼。在诉讼的硝烟中,往日的事实惊现截然不同的说法;激烈的辩论中,当初的约定又有新的诠释。而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如何、隐名股东可否转为显名股东以及可否退股等等,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