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在农田里种植果树,就是擅自改变农用地地类,就是耕地“非粮化”行为!
重要提醒:
一、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应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严格管控一般农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不得在一般农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农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也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农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耕地保护的相关处罚: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万元/亩,下同)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