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二、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冷静期过后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四、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定双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