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只公证不转让的风险如下:
一、卖方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虽然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法院在判决此类纠纷时可能不会判决该房屋属于买方;
二、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因为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不能全面行使。这样的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买方只能要求卖方返还本金和利息;
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
四、卖方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
五、联建房屋和小产权房屋无法取得产权证。买受人购买此类房屋后,不能取得合法房产证。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免费拆除此类房屋,所有损失只能由买受人承担。房产权证变更为房产权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