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韶关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住自住住房的;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自住住房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