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个人记一、二、三等功的,分别一次性发给不超过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金或奖品,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集体记一、二、三等功的,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分别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金或奖品。给予个人嘉奖的,颁发奖励证书,一次性发给不超过500元的奖金或奖品。给予集体嘉奖的,颁发奖励证书,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或奖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