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将原告文件和材料退回,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3、被告在15日内未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4、如果被告因非个人意志在1515日内答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
第三阶段:审判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区分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离婚诉讼结束,但不服法院判决(调解)的,可以在收到判决调解之日起15日或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判决或调解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