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女士与被告刘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各自所有。
(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身体、精神等损害费共五万元整。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等内容。协议签订当天,原、被告双方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至今,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经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协商后自愿签订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协议履行。被告认为其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且是受协迫签订的协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案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讲法,最终双方当事人都愿各自退让一步,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一、可以在外省办理离婚手续吗
可以在外省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外省只能办理诉讼离婚,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需要下列程序:
1、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递交诉讼状;
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答辩;
4、法院安排庭前调解;
5、调解不成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6、法院作出判决。
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会判离。
二、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下列手续: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三、协议离婚需要的证件有:
1、双方户口薄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名);
5、二张两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