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医疗保险期间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确需停止工作治病体息的,根据本人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龄的长短,给予3个月~24个月的医疗期;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医疗机构提出,本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职工一般在指定的医院就医,所需检查费用、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的,按规定比例分别从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支付;规定范围和标准之外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期内的职工,工资停发,由用人单位按其工龄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医疗津贴(病假工资)。
(2)致残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残废等级。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在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辞退,用人单位应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不能从事所安排工作的,可以按规定发给疾病津贴;规定医疗期满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井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