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甚至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照规定燃放时间燃放的;(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