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
(2)追索权则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法之所以赋予合法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据债权的实现,使其在取得票据时有一种安全感,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并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与有效运行。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所谓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期前追索则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