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反担保措施:
1、存单、汇票、支票、债券质押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质押
3、仓单、提单质押,保证金,封闭监管账户
4、企业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财产连带保证
5、房地产、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商品)抵押
6、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
7、第三方财产或信用反担保
8、公司认定的绩优客户可以自身信用反担保
9、客户提供抵(质)押反担保时必须按有关的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评估、保险、公证、登记等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