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婚法律是如何规章的
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章婚约的法律效力。
关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订婚的态度和处置原则
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政策有哪些、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置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置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订婚也只是民间的约定俗成的一种结婚准备形式,在法律上,订婚不意味着婚姻的真正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