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私人分包请人干活受伤谁承担?
在未有明确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极为关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经指导委托人收集相应证据,我们认为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的工作满足该规定。那本案就一定能按照我们所希望的方向去吗?不,我们还有一个障碍,这就涉及下面的第二点。
二、公司和王某之间的承揽合同是对方的关键证据,对方必然通过该承包合同来试图阻断我们对于劳动关系成立认定。
对此,我们提前做好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对方果然以此做重点辩论。但我们提出以下三点辩论:1、公司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公司与个人的劳动关系;2、公司将自己主营业务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个人承包人不能单独承担用工的风险及责任,故其直接管理使用的员工仍然属于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公司不能就此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其双方在《承包协议》中有关用工风险的约定亦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终,我方关于劳动关系成立要素满足,对方承包协议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一攻一守策略取得了仲裁庭的认可,成功的认定了王某和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但,这仅是第一步,拿到劳动认定后,还要去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是最终的赔偿结果。
由于时间关系,暂到这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