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申请。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就诊后出示社保卡(未发社保卡者可凭身份证)、检查或化验申请单、门诊病历等,到门诊收费处提出办理定点医院产前检查现场结算申请。
二、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做出是否受理定点医院产前检查现场结算决定。经审查,参保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点医院产前检查现场结算;参保人因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工作人员告知不予受理点医院产前检查现场结算原因;参保人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参保人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身份信息核实工作。
四、决定。点医院产前检查现场结算,工作人员对符合结算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现场结算,参保人输入社保卡密码进行密码验证,密码验证通过后,完成现场结算报销,参保人支付个人自付金额,领取相关单据;因不符合结算资格或标准的不予办理现场结算,工作人员告知不予办理现场结算原因;因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办理现场结算,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