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担负的义务不同。
当公司决定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以明确其财产状况,提供给债权人查阅。
所以,合并有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
合并中,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经股东会的决议和资产负债的结算,必须征询债权人的异议,如声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时,即为承认此合并案。
在收购股权及资产方面,签订合约的对象虽然分别是股东和公司,但都只计算被收购企业或资产的价值。
但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通过股权交易,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
这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的价值,经双方认同再计算出交换比率,然后才能进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