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警示对象
对通信进行警示设置的对象为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二、警示内容
对失信被执行人主叫语音或短信提示内容为“你已被XX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叫语音或短信提示内容为“您拨打的机主已被XX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帮助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设置要求
进行警示设置的通信公司应对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手机号码实施警示设置,且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擅自取消失信彩铃、短信。如有失信被执行人欲规避失信彩铃、短信而更换手机号码,根据手机实名制管理等规定,通信公司亦应将失信彩铃、短信覆盖至被执行人申请使用的新号码,使失信被执行人“换号不换彩铃”,实现失信彩铃、短信的无缝追踪和全面覆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