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行政规章
在我国,行政规章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类:
1、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
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规则。诸如行政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情况汇总、表报统计等规则。外部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内容大都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一定的罚则条款。行政损权现象一般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施过程中。
2、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
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特点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其内容既具有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定性,又具有针对一般情况的综合性。
二、行政规章由谁制定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有:
1、国务院各部、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三、什么是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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